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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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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人格否认理论论文.freel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生物意义上的人都可以成为市民法上的权利主体,要从前者到后者必须具备某种要素、条件、资格,其必须是“自由民”(statuslibertatis),是“市民”(statuscivitas),而完全丧失自由权的人“奴隶”(schiavi)既无婚姻资格,也无交易资格,只能为权利的标的而非权利主体1.因此,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才成为市民法上的权利主体
2、。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人格”(personalita)。由此可见,法律人格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何人有人格、何人无人格,表达了立法者对人的一种基本看法,而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故从其原本意义上讲,“人格”是一种一些人压迫另一些人的法律技术工具。近代以后,各国法律纷纷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格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而被赋予给所有的自然人,此时的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人格已经毫无差别了。然而“人格”这一概念并没有销声匿迹,善于进行抽象思维的德国人将这一理论套用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
3、的团体的脸上,使他们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区别于其法人成员及其他团体组织。这正是罗马人的自然人与人格相分离的理论,给了我们启示:生物意义上的的人和法律意义上的人不是同一概念,生物意义上的人可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反过来,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可以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因为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关键是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取得法律上的资格,而并非要具有生物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当法律人格的赋予纯粹成为法律技术运用的产物,其与法律主体是否为生命现象并无必然联系时,赋予无生命的团体以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便得以出现2.并且人格学说承认人的地位不平
4、等,人的相异性,这种相异性运用于团体当中则更为显著,团体的相异性远远大于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异性3.现代团体因其形态、性质、功能而异,所以并非所有团体组织均能成为法人,使法人得以区别其他组织而存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正是利用了前述理论,解决了创设团体人格及法人制度所必须解决的法律技术问题。虽然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带有强烈的身份等级色彩,但却为现代私法的法人制度的创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二)动因及意义创设法人格理论的动因就是经济功能,为了鼓励投资人投资和方便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快捷、迅速、降低交易成本。立法者通过承认法人的团体
5、人格,将法人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开来,使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大大降低了法人成员的投资风险,而将这些风险分散到了与法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上,因而大大鼓励了投资人的投资兴趣。当然,该制度在设计之初仍然考虑到了公平价值目标,法人成员必须让渡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目的是让渡对其出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经营权与处分权),以此为代价换取与法人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法人财产担保的合理预期及自愿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实现权利义务对等,公司法中关于资本三原则和公示制度等规则亦是寻求法
6、人成员与法人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正是这种通过使财产独立化而产生的限制责任效果,构成了设立法人的本质动机。”4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在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两道屏障。前一道屏障是在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并放弃所有权换回股权时,由这种股权的非公司财产所有性形成的。这道屏障一方面表现为股东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由此割断了股东与公司之间责任的连带关系。后一道屏障是在股东放弃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由此使公司人格完全不依附股东人格而形成的。这道屏障要求股东不得对
7、公司经营任意干预,即使行使股权也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由此使债权人相信公司不是股东的另一个自我,从而阻隔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直接联系。这道屏障可以保护公司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5二、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产生公司的股东们在发现有限责任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时,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始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之形式以达到他们非法的目的。这种现象称之为公司法人格的异化。可以说,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把双刃剑,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但法人制度本身
8、所具有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却没有像法人制度的经济价值目标那样得到很好的实现。公司法人格的异化现象使得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发生这种倾斜并非偶然。这是法人制度的内在缺陷所致。因为传统法人制度中关于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重大决策的权利、请求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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