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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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擅自修剪树木等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擅自修剪树木等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

2、自治县市政管理局园林所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7718监督电话0778-62131189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3、担赔偿责任。10实施对象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擅自修剪树木等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使层级县级—5—1112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

4、五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行使内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5、,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法定办结时限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5—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6、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19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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