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房改字[2005]64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桂房改字[2005]64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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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今年一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更好地贯彻该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和职工缴存

2、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三、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工资基数按照进

3、城务工人员的月聘用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当缴存人缴存基数超出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时,缴存基数按第二条规定办理。四、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五、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

4、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具体报批程序及要求按照自治区房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规定执行。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注明。七、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

5、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自治区批准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

6、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但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八、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九、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二)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三)管理中心审核;(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7、。经管委会授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由管理中心核准,报管委会备案后施行。十、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委会或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十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上述情况发生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十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

8、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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