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施行卷宗移送主义的可行性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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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施行卷宗移送主义的可行性分析论文..一、我国刑事证据移送方式的变迁所谓刑事证据移送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卷宗材料从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移转的具体方式。一般划分为当事人主义的移送方式和职权主义的移送方式两大类型。职权主义移送方式也称为卷宗移送主义,即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不仅提供起诉书,还同时移送所有卷宗材料。当事人主义移送方式也称为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卷宗移送方式,指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一方的诉讼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和偏见的其他文书和控诉证据,也不得

2、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依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及各国的历史状况,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的是卷宗移送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的职权主义倾向十分严重。因此,建国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卷宗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实践中,为方便法院审查起诉,一般要求移送全部证据材料。但当时的理论界大多认为卷宗移送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容易造成法官庭前预断,使庭审流于形式。在这种背景下,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

3、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是独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义”,也称为“复印件移送主义”。这是一种介于于当事人主义的移送方式和职权主义的移送方式之间的起诉方式。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初,这种所谓的“复印件移送主义”寄托了理论者与实务者相当的期待。学者们大多认为,这种新的证据移送方式,“一方面,它对原先普遍存在的‘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等弊端能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另一方面它可以促使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从而保证审判程

4、序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客观性”。1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往往是定期宣判,检察机关在庭审后向法院移交全套案卷笔录,法官可以在审理结束后接触到全部卷宗材料,这就使得法官不再重视那种简单、草率的法庭审理过程,而专注于法庭审理结束后的“阅卷”。这并未能完全阻止卷宗移送主义的弊病,反而滋生出其他一些问题。二、我国目前证据移送方式的困境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实行已逾十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复印件移送主义使律师在诉讼阶段的阅卷权受到较大限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实际上,律师的阅卷权分为两个阶段,即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与法院的审判阶段。但依据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律

6、师在这两个阶段所能掌握的证据材料是相同的。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也仅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4类。对于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送的有关证据,律师是无法掌握的。对证据材料掌握的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发挥。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势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复印件移送主义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公正或“好”,应看它是否有利于国民收入提高及经济效益。2这就是说,一个效益低下的诉讼活动不可能是公正的,因为它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我国目

7、前的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证据移送方式,使得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不得不复印大量的证据材料。仅以我院作为统计对象,自2005年至2007年3年,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共计2300件/3468人,并且每年以20%多的速度攀升。按平均一件起诉案件所需要复印的证据材料约50张,每张复印纸0.1元计,每年花在复印主要证据上的费用至少高达万元,尚不包括墨粉、机器维修等费用。而在基层检察院本就面临经费不足的压力下,这项开支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其负担。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大量的证据复印也占用了一定的人力资源。我院公诉部门共有承办人12名,书记员6名,平均两个承办人

8、配备一名书记员,书记员的主要精力就消耗在复印证据材料上面。按照每名书记员每月800元的工资计算,这又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加上复印室的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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