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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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中止执行可以分为立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情形以及实践做法的适用情形三类不同的情况。 (一)现行法律依据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4(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

2、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1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

3、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2.2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二

4、)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5、担保的;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三)适用中止执行情况分析1、关于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⑵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

6、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2、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3、关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执行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案件存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同时不少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为了减少

7、积案,随便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为由中止执行。有些在没有认真查证情况下,就按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某法院1999年、2000年的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为91.4%,但所结案件中止执行占了42.2%,这还不包括和解案、委托执行案等非实际执结的案件,真正能够执结的比率仅30%左右①。为防止随意中止执行,必须严格查证,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中应注意:⑴用尽可执行的措施。仔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和债权等,同时将执行过程记录在卷宗笔录中。没有用尽执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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