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题目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题目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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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题目的法律思考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本文从深层次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老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同等、老实、信用

2、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正当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明显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题目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题目,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题目,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题目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

3、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题目都是预先安排的,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由于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主座意志的体现,是贯彻主座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

4、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由于行政命令将它抹杀了。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往,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进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题目。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治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

5、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贸易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

6、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职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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