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围堵西兴能源大门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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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围堵西兴能源大门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康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为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提供辩护。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于某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也没有组织、指挥、策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参加上访的行为也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予无罪释放。一、被告人于某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

2、6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虽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但行为人也应该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参加上访只是为了要求有关部门查明委托镇政府代为主持村委选举的

3、申请书的真假及为村民利益呼吁,主观意识中没有去扰乱社会秩序的想法,这通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多处证明,被告人于某曾告诉上访的群众要遵守纪律,不要吵闹。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也不同意别的上访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至于在上访过程中,部分群众出于一时冲动,发生过激言行,完全超出了被告人于某的意识控制范围,只是个别人的个别言行,不能因此推定被告人于某也有相同故意,其不能也不应该为别人的言行负责。二、被告人于某并不是上访的组织、指挥和策划人员,更不是首要分子。首先,通过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各被告

4、人的供述相结合来看,事情的起因是原村委成员(张某某、张某的儿子和张某芳三人)落选后,张某、边某不甘选举失败的结果,召集张某的儿子、张某某的儿子等人,商量推翻选举结果,并以鉴定的邢某签字非本人签字为由,称选举委托书为假,以此煽动于某等上访。并且在第二次鉴定结果说明部分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名为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张某、边某隐瞒鉴定结果,继续蒙蔽包括于某在内的其他群众,组织群体上访。由此可见,群体上访事件的真正组织者是张化勤、边某等人,于某并不是真正的组织者,只是因为其本人在村内信用好、名声好,而被推选为选举委员

5、会副主任,且在上访中被推选为代表,他也一心想为群众谋利益,才被人利用,受蒙蔽积极参加了上访。6其次,群众代表不等于组织者,也不等于首要分子。于某被选为上访的群众代表,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及信访部门接待人员的要求推选的,并不取决于本人意愿。其之所以被群众推选为选委会成员和群众代表,也说明他品德较好,受村民信任,而作为村民的代表当然要为村民谋利益,作村民的代言人,这必然使其在上访中要积极与信访部门沟通和交流,这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也是应该鼓励的,而不能成为欲加之罪的借口!如果仗义为村民代言,为

6、村民争取利益也是违法犯罪,那群众的利益还有谁敢维护?公诉方简单的将村民代表等同于组织者,等同于首要分子,是形而上学主义。不管于某是基于选委会副主任的身份,还是群众代表的身份,在有人提出委托书为假的情况下,他都有义务出面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有义务代表村民向有关部门表达群众的意见,如果因为这样就定为首要分子,显然是片面的、不科学的。至于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责任不在他,而是由张某和边某提议的(见边某2008年1月20日供述及边某某供述),于某只是没有提出反对,但群体性上访也仅是违规,群体性上访也不

7、等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三、部分上访人员在省府前街阻拦车辆、妨碍交通的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而是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应该由具体的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上访代表承担责任。6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以聚众的方式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特定范围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生产与营业秩序及教学科研秩序。而在省府前街,部分上访人员是在马路上围堵车辆

8、,不存在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的行为。民警要求该部分人员放行车辆、疏导交通的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而不是单位、团体的正常活动,该部分人员撕扯民警,拒不放行车辆的行为,也是妨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应该是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该部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也不应该由不在现场的上该代表承担责任,这已不仅是株连无辜,实质是代人受过。四、中金村村民集体上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依法仅属违规上访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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