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制度设计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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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总纳税:制度设计很关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一并汇总纳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日前出台。对此,有关税收专家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办法》则充分考虑了目前普遍存在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在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如何合理分配税收收入,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等方面作了很大改进。但是,真正化解税收与税源背离难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汇总纳税:法人所得税制的必然要求  随着企业改制

2、的推进和集团化经营的发展,一些大集团公司纷纷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需要对原有的经营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加强管理,增强整体实力。在这个过程中,汇总纳税就成为集团公司的自然要求。  据专家介绍,汇总与合并纳税都是将税款集中到总部纳税,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有本质的区别。汇总纳税是将分公司所得并入总公司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合并纳税是指允许

3、集团内母子公司以某种方式,合并其利润,由集团母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地讲,汇总纳税是针对总分公司而言的,合并纳税是针对母子公司而言的。  实行汇总纳税,虽然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没有改变,但由于入库地点的不同,会出现企业经营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情况。加之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上的归属划分不尽合理,就可能造成税收与税源相背离。  关于解决区域税收分配的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例如,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开征公司所得税,即三级政府都对同一税源实施课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政府制定的税

4、法独立征管,其收入也相应地归属于同级政府,其财政收入的划分实际上是按税率进行分享。美国对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财政划分主要是通过划分应税所得额来划分最终收入,对于跨州经营的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划分主要根据各州相关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  我国原来的汇总纳税政策对内、外资企业不尽一致。内资企业,铁道、邮电、民航、电力公司,以及中央所属的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实行集中纳税或由总机构统一纳税,一批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可以合并纳税。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均采取“一户一批”的形式,经批准后可以汇总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5、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按照原来的政策,内资企业汇总

6、纳税的具体预缴方法和比例不尽一致。新《办法》对此给予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秉承“法人纳税”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做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尚未完全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  近年来,国家对大型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施行了就地预缴的办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新《办法》对预缴的比例作了相应调整,目的就是尽力改变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状,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  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一直以来都为各级政府、有关专家

7、,尤其是税收大量转出省市所高度关注。  据陕西省国税局局长赵恒介绍,陕西省税收转移问题非常严重。陕西省由总分机构、跨区经营造成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上。2001年~2005年,这几个税种的税收加起来共向外省转移127.72亿元,转入仅仅1.72亿元,净转出126亿元,年均增长34.26%。其中,在陕西省净转出的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占86.5%,5年间共转出110.43亿元,转入仅仅1.44亿,净转出108.99亿元,年均增长35.86%。  2006年,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有52

8、399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设在陕西省境内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和总机构设在外省的在陕成员企业共有110户,占全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户数的0.2%,其中在陕西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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