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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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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之完善(1)[内容提要]判决和调解是民事案件两种基本的结案方式,从本质上讲判决和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手段,无优劣之分,其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现阶段,我国民诉法确定的全程调解的运作模式虽然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意义重大,但的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法官的调解偏好及判决对其个人产生的潜在影响,使重调轻判成为必然;二是职权主义浓重,使自愿原则难以实现;三是严格依法解决诉端与适用法律的流动性、随意性之间的矛盾,使合法原则难以遵守;四是让步息诉与权利保护的矛盾,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尽管如
2、此,但在现实条件下笔者仍然基本赞同这种运作模式,因为这与我国的司法传统、民族特质、调解结案的优点等相关联。一味强调调审分离也并非是解决上述弊端的灵丹妙药,但对现有运作模式加以调整、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建立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使其与庭前调解制度密切结合;其次,要完善庭审功能,明确调解原则,对审理中的调解进行必要限制;再次,建议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加以明确、规范。通过上述完善,基本可使案件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具体审判实务中,要明确并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其一,调解和判
3、决由当事人选择,而非法官决定,但须作适当限制;其二,明确调解和判决并重,双方同等重要不能偏废;其三,明确调解须公开进行,而非孤立的由法官主持;其四,正确处理庭前调解与开庭审理的关系。通过上述努力,使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得以完善,并使其优势互补,使人民群众在需要司法救助时能获得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调解和判决是民事案件两种基本的结案方式,就其本身而言无孰优孰劣之分。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日益复杂,社会矛盾也呈现主体内容的多样化、案件成因日益复杂化的特点,新类型案件层出不
4、穷,加之立法的滞后,法院审判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过多强调当庭宣判的矫枉过正,使上诉、申诉、缠诉等案件大量增加,再由于法院本身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人民法院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中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从本质上讲,判决和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手段,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之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服务的,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如何在调解和判决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结合点,将其优势互补并得
5、以发挥,对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能力意义十分重大。那么,怎样整合(而非重塑)当今有限的司法资源,探索民事案件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呢?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主题。本文旨对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的制度完善,谈一些粗浅认识。一、当前调解、判决结案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本质上来讲,判决和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无轻重、优劣之分,但从现行法律实施以来的民事审判实务表明,调解在实践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渊源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从
6、古到今可以说调解始终是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可称为当时法院调解的典型,中国的调解制度更是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这与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提倡“以和为贵”及古代法学思想家“明教化、息诉端”的指导思想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说,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宽容、息事宁人、希望和谐的民族特质。应该说,这种将调解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而以判决作为辅助手段的民事案件办案方式,对于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尽快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7、,并产生了一些问题。第一,法官的调解偏好及判决对其个人产生的潜在影响,使法官重调轻判成为必然。法院调解较之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的特点非常明显:一是法院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有利于化解纷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友好关系;二是法院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三是赋予当事人自己极大自由,能充分使其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性功能;四是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由合意为基础,能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避免执行中的困难;五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
8、内,避免因法律不健全造成无法可依,使法官面对两难的判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妥协、甚至让步,实现“基本双赢”的审理效果。正是由于调解具有上述特点,使法官更喜欢调解结案。调解结案还可以给法官带来很多好处:一是法官在相同条件下,可以更多、更快地办案,使自己审判业绩突出;二是可使法官避免作出比较困难的判断,造成错案,影响自己的业绩;三是调解的风险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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