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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义乌市人才住房申购(租)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义乌市人才住房申购(租)细则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1〕66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第一条申购(租)对象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
2、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博士生导师);4.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义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紧缺的人才。第二条申购(租)条件1.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建宅基地等政策性住房;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足5年,但在本市短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申购对象,可以申请短期租住。第三条申报材料1.《
3、义乌市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购(租)房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及认定突出贡献人才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证书等);3.劳动合同及每年在义乌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材料。第四条申购(租)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先申请租赁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每年在义乌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申请购买突出贡献高端人才专项住房。具体程序为: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2.审核。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住建局、国土局、住房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市人力社保
4、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在义乌工作服务年限等;市住建局负责会同住房办、国土局及相关镇街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建宅基地等政策性住房情况;3.制订方案。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岗位特点、工作期限等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审定;4.公示。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5.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第二章人才限价专项住房第五条申购(租)对象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
5、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以上人员,且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或任职资格之日起已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第六条申购(租)条件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建宅基地等政策性住房;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七条申报材料1.《义乌市人才限价专项住房购(租)房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义乌市引进人才证明书》、劳动合同、职称、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累计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6、5年以上证明,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第八条申购(租)程序符合条件的人才先申请租赁使用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劳动合同期满、且合同期内均在义乌实际工作的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的,可申请购买人才限价专项住房。具体程序为: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2.审核。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住建局、国土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同第四条第2款),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3.公示。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在相关媒体上
7、公示,公示期7天;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5.选房。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开展选房等后续工作。第三章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第九条租赁对象及条件1.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以上人员;2.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调入)并在编在岗,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建宅基地等政策性住房。第十条申报材料1.《义乌市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申请表》;2.身
8、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义乌市引进人才证明书》、劳动合同、职称、学历学位证书,海归人才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第十一条申请程序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申请,经单位初审后送市人力社保局;2.审核。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住建局、国土局、住房办及相关镇街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同第四条第2款),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3.租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统筹安排选房等后续工作。第四章人才住房购租补助第十二条补助对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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