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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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关键词】青霉素,过敏,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文献标识码】b【】1007—9297(2004)01—0023—02青霉素是一种临床常用的抗菌药物,由于其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在使用前进行过敏试验是一项医疗常规。但过敏试验阴性,在治疗时仍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时经及时得力抢救可避免患者死亡。本案中,患方以发生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医生未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案情患者张某,男,31岁。因

2、发热、咳嗽于2003年1月14日下午1时30分,到自家附近的某医院下设的门诊室就诊。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使用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护士按照常规为张某做青霉素过敏试验,结果阴性。遂将960万单位的青霉素加入500ml5%的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几分钟后,患者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生一边向院部报告,同时呼120救护;一边对患者抢救,在半小时内对患者两次注射肾上腺素。院部接到报告后派1名副院长和总护士长于半小时左右赶到门诊室,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微弱,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同时使用心肺复苏药进行抢救。14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时

3、,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尸体解剖见:死者右腕关节上4指处有注射针孔,口唇、甲床及皮肤青紫,全身皮肤、肺、心、肝、肾、脾等脏器均有大量出血点,喉头水肿;病理检查确定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死。所用剩余药品经检验,排除药品质量和青霉素皮试液浓度不当等问题。争议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按常规做了过敏试验,所用药品经检验没有质量问题,皮试液的浓度符合要求,患者引起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其本身体质特殊造成的,这种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免责情

4、形。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张某使用青霉素治疗上不存在过失,死者的体质有特殊性,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但医生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是: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是必死无疑,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可以使患者免于死亡。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医院下设门诊室开展输液活动,必须配备经过急救知识培训的医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气管切开、心肺复苏、一般抢救器械、药品的使用等;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包括急救床、吸痰器、简易呼吸器、氧气袋、气管切开包等。而当班的是一个72岁的未经医师执业注册退休医生,这么高龄的医生,面对过敏性休克患

5、者是难以进行气管切开、胸外按摩、人工呼吸的操作;何况该门诊室不具有任何抢救设施。没有及时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没有呼吸器,没有氧气。院部赶来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携带上述器械,只作了简单的人工呼吸,注射了心肺复苏药。当班医生在病历记载注射了两次肾上腺素均为0.1m1。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理由,院方认为:当班医生具有医师资格,退休后一直留用在该门诊室。至于注册问题,全市医师注册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医师的注册材料已经上报。因此,张某的死与医师注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关于病历中记载的抢救死者时两次注射肾上腺素为0.1m1的问题,院方认为是医师写病历时·24·的笔误,按常

6、规肾上腺素每支是1ml,不可能只注射0.1ml。对于该门诊室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的问题院方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即使门诊室抢救设备、器械齐全或者在更高一级的医院也难免张某的死亡,并列举一些病例予以说明。过失青霉素过敏试验阴性,治疗时再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病例临床上并不偶见,及时采用综合措施抢救可使患者免死,目前因此引起的死亡病例比较少见。本案中医方认为给患者使用青霉素治疗没有过失,死者家属亦没有异议而死者家属认为当患者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后,医生采取的抢救措施存在过失:一是不及时,二是不得力,造成了患者的死亡。从本案的案情和争议中可以看到,医生在患者出现青

7、霉素过敏性休克后,除了在病历中记载为其两次注射了“0.1ml”的肾上腺素外,其他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门诊室也没有任何12全文查看抢救设施。尽管院部来的医护人员赶到门诊室时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使用了心肺复苏药物。但其时患者喉头已经水肿,呼吸道不通,此时的人工呼吸、使用心肺复苏药物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按照对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患者的抢救过程,除了肌注肾上腺素外,还应当及时使用激素类抗过敏的药物;当出现喉头水肿时,应当向喉头直接喷肾上腺素、麻黄素、激素类药物减轻喉头水肿的症状,必要时应进行气管切开,用上呼吸器吸氧。如果医生及时采取了上列综合性的抢救措施,患者

8、可能不会发生死亡。调解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生在抢救患者过敏性休克时的过·医事法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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