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91年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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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1-10-22执行日期:199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粮、棉、油、菜、麻、瓜果、绿肥、花卉和牧草等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

2、、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六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第七条  在农作物种子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八条  全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创新、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院负责组织进行。  第九

3、条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引种名单、说明书及适量种子送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译名和编号,并由省农业科学院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备案。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种子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和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二条  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应当加强育种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用以指导农

4、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第十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品种审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及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二)组织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三)审定、认定品种;  (四)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和需要国家审定的新品种;  (五)对审定、认定通过的新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公布和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事业费预算。  参加预备实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申请单位应缴纳试验补助费,其费用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

5、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地)设立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负责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审定、认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审定、认定的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认定工作。  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种子生产,并提供信息和技

6、术服务。  第十九条  农作物商品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国营原(良)种场和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生产自用的常规种子。  第二十条  商品种子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国营原(良)种场的粮油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油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棉种应按棉

7、田播种面积建立相应的良种繁育区,留种棉由保种厂和指定的专厂(车间)收轧。  第二十二条  国营原(良)种场的土地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多渠道经营。粮、棉、油、菜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种子管理计划。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国营原(良)种场和农民个人可以经营自育的并经审定通过的杂交种子。  第二十四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质

8、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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