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定率)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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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鉴定期:2013年度单位:元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行业类别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注册资本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上年职工人数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上年固定资产原值上年商品销售量(额)上年所得税额上年征收方式行次项目纳税人自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1账簿设置情况2收入核算情况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纳税申报情况5履行纳税义务情况6其他情况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经办人签章:(公章)年月日政策法规科意见:拟同意按主营项目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办人:科长:2013年月日县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2、:(公章)2013年月日告知事项:1.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取得《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填报《调整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也可以在收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⒋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填写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必须体现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等内容;采取核定“税款”的,必须体现经营项目及该项

4、目对应的经营额、应税所得率、税款,以及综合计算核定的税款。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的,必须按月核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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