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972342
大小:5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9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09-4-1714:31 【大中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9年4月24日前登陆“辽宁法制网”,网址:http://www.ln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9年4月24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邮政编码:
2、110032 电子邮件:zhy1956@163.com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确保工程及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以下简称输水工程),是指从桓仁县西江水库至各受水区净水厂调节池、大连受水区庄河市输水管道出口前的蓄水、输水、配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水行政部门是输水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输水工程的水量分配、运行调度和保护工作。省水行政部门所属的输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3、输水工程的日常保护工作,并行使本条例赋予省水行政部门的相关职权。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输水工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输水工程沿线的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和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输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检举。对有突出贡献的,由输水工程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量分配和工程运行 第五条输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输水工程的调水、供水方案和调度运行规程,报省水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等以及其他与输水工程有关的水利工程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服从省水行政
4、主管部门的用水调度。 第七条受水地区的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与省水行政部门签订的供用水协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配置规划,科学合理分配输水工程水量。 第八条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本地区取用水方式,以输水工程供水替代被占用的环境用水、农业用水以及其他用水,并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除输水工程供水暂不能满足该地区用水需要外,对受水地区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已被输水工程替代的取水工程,应当予以封闭。封闭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拒不封闭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九条输水工程供水
5、价格按照满足成本、还本付息和保证正常运行的原则,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输水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的年基本水费按照协议用水量的30%确定。受水地区年用水量少于协议用水量的30%的,由受水地区市级财政补足不足部分的差额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输水工程水费收入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偿还贷款、水源保护与开发等。第三章输水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划定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保障输水工程安全。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为输水工程管理范围: (一
6、)西江水库、凤鸣水库、大伙房水库,从大坝至库区移民动迁高程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坝下的征地面积; (二)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50米; (三)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30米; (四)穿越河道的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上游外延500米,向下游外延5000米; (五)苏子河输水河道(指新宾县输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库之间,下同),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为准。 其他输水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为依法征地范围。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输水工程保护范围: (一)西江水库、凤鸣水库
7、、大伙房水库,库区移民动迁高程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坝下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 (二)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100米; (三)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60米; (四)穿越河道的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6000米; (五)苏子河输水河道,自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0米。 其他输水工程设施,自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 第十五条禁止在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 (二)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