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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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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o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o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o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增加)o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o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物权法:o1.物权法所调整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的归属关系(自物权)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二方面内容。2.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3.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o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
2、民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o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一)物权关系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o1.对物关系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创造,后为德国民法学家邓伯格所完善。其主要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就是人对物的关系:人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o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o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o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o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
3、决o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2.对人关系说:为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等人所创造。认为物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普遍为人们采纳。)3.折中说:(二)物权关系的种类o1.归属关系o2.利用关系o《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o1、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o2、属于私法。二、物权法的特征(一)是财产法o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81(二)是强行法o与债权
4、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三)是普通法o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o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不同)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一、古代物权法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后,财产权观念及物权法律制度由此产生。在西方古代物权法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它们在立法思想、体例、内容上都存在不同特点,并对后世两大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或财产法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二、近现代物权法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物
5、权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物权立法产生了重大而又不同的影响。1、近代物权法:一般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以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罗马法物权观念占主流地位,特点是“个人本位”、“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合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需要。2、现代物权法:是指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物权法,通常认为以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其发端。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所有权的相对性”、“利用为中心”等观念日益被重视并渗透到物权法中三、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从整体上看,最为瞩目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1、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2、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3、物权理念
6、的价值化;4、物权种类的现代化。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述二、物权法定原则o(一)概念o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二)产生o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o1.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2.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o如《日本民法典》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者
7、外,不得创设。”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台湾民法典第75781条: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注: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1、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2、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三)要求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o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o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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