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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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的检测检验站。检测检验站是各种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中心站和检测检验站(室)的统称。第三条劳动部设若干个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省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地(市)级劳动部门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室)。县(市)暂不建站。第四条地方检测检验站由地方政府筹资自建,并配备测尘、测毒和安全检验等设备。第五条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是我国职业安

2、全卫生监察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各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下,为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法定从事专业技术检测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六条检测检验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第七条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站实行业务领导:1.下达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的行政指令,指派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工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任务;2.审定检测检验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质量;3.对检测检验站的主要领导人进行业务资格审查;4.协调处理检测检验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争议事项。【章名】第二章任务第八条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的任务:1.参与制订全国性

3、的专业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参与制订本专业范围内的检测技术规程或办法;3.负责本专业新产品安全卫生性能的检测和检验;4.建立本专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检验技术研究;5.对需要统一的专业检测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认可;6.承担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第九条省级检测中心站的任务:1.参与制订省级检测检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制订检测检验实施细则;3.对本地区检测站(室)进行技术指导;4.对本地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5.负责全省(市)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6.在本地区特种危险设备制造、安

4、装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中,承担技术监督工作;7.负责地(市)站与受检单位争议的技术仲裁;8.承担地(市)级检测站(室)要求检测检验的任务;9.承担省级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指派的检测检验任务。第十条计划单列市、地(市)检测站(室)的任务:1.负责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前的检测检验任务;2.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级评价;3.对特别危险和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安全认证;4.对特别危险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检验和安全认证;5.测定企业升级中的职业卫生指标,为评定部门提供可靠数据;6.对企业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

5、技术指导;7.承担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所指派的检测任务;8.定期向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书面汇报工作,并同时抄报上一级检测机构。第十一条地(市)站与省级站的分工原则是:地(市)站能承担的任务由地(市)站承担,地(市)站承担有困难的由省级站承担。省站和地(市)站的具体分工由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定。【章名】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检测检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由工程技术干部担任。劳动部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和省级检测中心站的站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担任;地(市)级检测站的站长应由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者承担。各级检测检验站站长必

6、须熟练掌握一项检测检验技术。第十三条检测检验站的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省检测中心站的检测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直辖市检测站不少于25人;计划单列市、地(市)级检测站不少于10人。第十四条检测检验站的专业人员数不应低于检测检验站总人数的80%。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或省级检测中心站具有中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其他检测站应不低于30%。第十五条检测检验人员持检测检验证者方可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专业检验中心(或技术指导站)检测检验证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颁发;省级检测中心站和地(市)级检测站检测检

7、验证由省级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颁发。第十六条检测检验工作应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检验不能代替劳动部门的检验。第十七条检测检验站应建立、完善责任制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检测检验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完成检测检验任务。第十九条检测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制度。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章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

8、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00516【实施日期】199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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