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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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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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的研究论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即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依职权调查取证不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中,通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等诉讼程序,认定证据的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接近客观真实的判决。实践中,法院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存在以下弊端: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不利于法院作为中立者进行裁判;有违

2、“当事人主义”原则,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等。笔者试就如何完善法院主动收集调查取证的问题,略陈管见。一、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还有存在的必要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都需要通过自身举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收集证据,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未形成等。因此,在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

3、,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法院“门槛”过高,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通过私下解决的办法。二、走出“以事实为根据”观念的误区,提高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能力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立法本意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惟一依据”。在传统观念下,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对客观事实都要亲自调查,甚至不遗余力地全面收集有关案件的一切证据,把主要精力耗费在调查取证上。而证据制度的价值在于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法官凭着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对事实进行认定,到达实体真实,即案件处

4、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由此可知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上,并提高审核证据的能力,在法官主动收集调查证据时才会有原则地进行,不会造成随意,也不会有为追求客观事实真实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因为,程序合法是达到实体真实的保障,只有真正做到程序合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也才能有效地限制和排除法官的恣意擅断,到达法律公正价值的要求。三、强化当事人举证时效,缩小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何时举证理解不一,随意性很大;有的当事人为减少自身支出的费用,将自身可收集的证据提请人民法院进行收集

5、;有的当事人为到达胜诉的最终目的,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从而造成案件被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以上种种弊端就在于民事诉讼未对当事人举证时效作出规定。一审人民法院法官为了防止案件不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当事人提出收集证据的请求时,一般都予以支持,而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操作,从而造成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调查收集证据上。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未对举证责任的时间效力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

6、案件被发回重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已经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时间效力有所涉及。笔者认为,在以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举证责任时效的规定,从而约束当事人不规范的诉讼行为,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同时也应缩小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四、增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原由法院收集证据的部分交由当事人收集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律关系逐渐增多,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例如随着股票的上市交易,如果股民的股票被券商盗卖发生纠纷,

7、由于许多重要证据都由券商掌握,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股民就会以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法院进行收集,这样一来,必然造成法官来回奔波于调查取证途中,使案件久拖不决。同时由于股民处于弱者地位,一旦法官调查收集不到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从而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由于现有举证责任倒置情况的规定是通过列举确定,并未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从而限制了法官运用该项规则的范围。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法官享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其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法官应秉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8、,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的强弱,以及对该证据的远近程度来确定是否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在审判实践中,对虽依法应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人,但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毁灭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时,应以该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举证责任科予该方当事人负担,以加重其举证责任的形式来体现法律的公正。又如前面所举例子中,由于股票券商与股民地位强弱不等,且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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