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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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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离于报应与威慑之外:犯罪学视角下刑罚理论的迷失关键词:犯罪学;刑罚;赎罪;矫正;经济机制内容提要:如果从犯罪学的视角,审视刑罚理论的发展及以西方为代表的刑罚政策的演进,会发现过去长期遵循以报应—威慑论为基础的刑罚理论,无论其内在的价值体系还是实践中的刑罚运用,都已经趋势背离了这一基础。究其原因,除了经典刑罚理论自身的缺陷之外,刑罚矫正理念的实践在前,以成本—收益为考量的经济机制的渗透在后,均直接导致刑罚核心价值的迷失。通过对原因与现象的分析,探讨以赎罪理念为核心的刑罚价值回归之于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
2、意义。引言 根据传统犯罪学理论,刑罚作为一种公共正义(publicjustice)的工具,[1]其作用的对象限于一国之内具有守法义务的个人,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通过预先制定、设计一系列惩罚规范及措施来实现;另一方面,刑罚又表现为一种“痛苦”,是一种有意施加于犯罪人[2]的、经过精心计算的且被认为是合理的痛苦。有鉴于此,在刑罚理论研究中需要明确两点:其一,不能将刑罚及相关的惩罚性措施简单的理解为一种对于犯罪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对策,而应当看到真正承受刑罚之痛的本体—犯罪人的反应;其二,向犯罪人施加痛苦
3、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痛苦本身,还在于痛苦可能产生的效果—社会的反应,即人们在看到(潜在)犯罪人(可能)被施加何种痛苦之后的反应。“惩罚应当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3] 一直以来的刑罚理论,根据其研究重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应论,以惩罚为其核心,着重于报复犯罪人,是针对犯罪既成后果所采取的一种消极的处置措施。通过向犯罪人施加痛苦这一最直接的方式,来补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还原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另一类是威慑论,以干预为其核心,着重于阻却(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针对未知犯罪行为的一种积
4、极的预防措施。以明确、高效的刑罚机制为威吓、控制犯罪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事实上,在近代的刑罚理论中,片面强调上述两种理论之一的并不多见,多少都调和或兼容了报应论及威慑论的部分内容,或者偏重其一,或者介于两者之间,但并未有游离于报应或威慑之外。然而,时至今日,从刑罚理论的发展趋势看,正日渐偏离(或者说已经偏离了)报应—14威慑的理论主线。首先,随实证派犯罪学的崛起而诞生的犯罪人矫正理念,历经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否定了刑罚作为一种痛苦的既有观念,并进而弱化了刑罚的报应色彩,使其
5、蜕变为一种改造犯罪人使之重归社会的矫正手段;其次,从刑罚政策的改变看,世界各国在废除死刑上的努力、监禁刑最广泛的使用、监狱机制的飞跃式发展以及与之相对的犯罪率与累犯率的居高不下,使得刑罚本身的威慑价值显得模糊不清;第三,为顺应社会的发展,新的刑事立法、新罪名不断涌现,以及西方辩诉交易、监狱私营化等各项司法新机制的成熟,亦使刑罚的确定性、透明性、可预知性等基本属性得到质疑。 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曾有学者透过刑罚(以监狱为代表)的发展史,试图以一种“驯化”机制来说明这种变化:“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
6、规训的个人。”[4]尽管类似的理论探索都得到了一定范围的认同,但却回避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刑罚的核心目的在于“维序”,为了这一目的,报应—威慑理论采取的手段是“斗争”,通过与犯罪(人)的斗争来维护秩序;而现今之刑罚政策则趋于“妥协”,一厢情愿的改造犯罪人的美好努力的背后,却无处不渗透了成本—收益之经济机制的气息。从斗争到妥协,这究竟是一种整体性的进步,抑或是西方过度发达的犯罪学研究之下,一种刑罚理论的迷失?本文尝试在重构报应—威慑理论的核心价值基础上,通过对刑罚政策趋势以及刑罚本质的分析,来回答这一问
7、题。 一、报应—威慑理论的重构 (一)报应论中的赎罪理念重述 但凡论及报应理论的历史,学者们往往从冗长的血亲复仇、决斗裁判、神明裁判以至免罚宣誓审判等西方刑罚文明的发展史开始,来论述国家的刑罚是如何替代私人复仇与家族私斗的,并进而得出报应观念的基础,即犯罪破坏了社会秩序;为了重建秩序,必须惩罚犯罪人。既然刑罚是工具,维序是目的,那么犯罪人的罪责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国家实施刑罚报复的依据。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单纯对犯罪人施加痛苦,就能够恢复被破坏的秩序?事实上,作为刑罚核心价值的赎罪理念始终在背后支持着报
8、应理论,而这点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赎罪理念的起源,或可追溯到古典犯罪学派产生之前,宗教意识长期统治下的欧洲刑事司法体系。在浓厚的宗教意识形态之下,犯罪行为与宗教中的“罪孽”相结合并混同,“阿奎那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种上帝所赋予的‘自然法’……刑法是以这种‘自然法’为基础并反映这种‘自然法’的。实施犯罪的人因此也犯下了罪孽……犯罪不仅侵害了受害人,而且也侵害了犯罪人自己,因为罪行侵害了他们本质上的‘人性’—他们行善的自然倾向。”[5]由于罪行被等同于宗教意义下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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