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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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省安置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即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就业安置、扶持就业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进行安置。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就业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第六条退出现役的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统一审核和予以安置。经审核批准作转业安置的士官,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优先安置。  第七条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组织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第八条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根据当地退役士兵数量和接收安置单位的职工总数等情况,按比例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包干安置。  中央直属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安置计划;省属和地、州、市属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其他单位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下达安置计划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有

5、关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从退役士兵中录用、招收专职武装干部和安全警卫人员。  第十条伤残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应当优先安置。  接收伤残退役士兵的单位,每接收一人视为完成二人的安置计划任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因公致残的规定执行,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

6、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期间的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

7、金,主要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士兵的培训、生活补助等。安置保障金的为:  (一)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  (三)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上述第(二)、(三)、(四)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相应减少安置任务。  超计划

8、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补偿金。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持介绍信进入会场设点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证进场择业。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应当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并给予减用等优惠。  第十八条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

9、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本人凭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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