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摘 要〕 公平合理的法定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我国《刑法》中的某些规定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现为法定刑轻重倒置、法定刑轻重失衡、法定刑轻重不分。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以使《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达到罚当其罪的要求。〔关键词〕 罪责刑相适应;轻重倒置;轻重不分;司法公正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代写论文这条规定即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血还血、以
2、牙还牙”是罪刑相适应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但在实行严刑苛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罪刑相适应只是善良人们的美好愿望,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到了公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基于平等观念,猛烈抨击封建社会的重刑主义,极力倡导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在资产阶级刑事立法中将其确立起来。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1793年
3、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2]1810年《法国刑法典》也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楷模。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但并未动摇其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已经得到修正: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已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
4、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大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以求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对刑事司法还是刑事立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不仅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求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要统一平衡,不能把重罪配置的法定刑比轻罪的法定刑轻,也不能把轻罪配置的法定刑比重罪的法定刑重。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
5、标准,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对具体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离不开合理的法定刑。如果刑事立法上对犯罪配置的法定刑不合理,则很难要求刑事司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刑法》分则所确立的法定刑,基本上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以下几种不甚合理的法定刑。一、法定刑轻重倒置3所谓法定刑轻重倒置,是指重罪的法定刑比轻罪的法定刑轻,轻罪的法定刑比重罪的法定刑重。如《刑法》第333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其最高法定刑分别是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而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
6、罪处罚。”按照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把两条比较一下便可发现: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未致人轻伤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轻伤的,按《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只能处3年有期徒刑,且不能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卖血未致人轻伤的,定强迫卖血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最低也要处5年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只能
7、处3年有期徒刑,而且未致人轻伤的,要并处罚金,致人轻伤的,反倒不能并处罚金了。虽然强迫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最高法定刑都是10年有期徒刑,但强迫卖血罪的最低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且要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最低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且不能并处罚金。显然,在实施“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要比未致人伤害的危害性大,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致人伤害的法定刑比未致人伤害的法定刑轻。这样一来,就会使那些组织他人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致卖血人伤害,也要想方设法致卖血人伤害,因为这样做所受的惩罚反而会轻。再如:我国《刑
8、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