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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jgj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主编部门: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施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2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1989年4月1日第30页共30页起实施。
2、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年9月14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
3、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30页共30页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
4、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5、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2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第30页共30页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
6、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
7、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第30页共30页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
8、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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