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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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昌平区教育委员会2012年4月主要内容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

2、作概述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出台了三个《决定》: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1991年中央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提出从中央到地方,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标志经历三次人口高峰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2006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

3、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项任务: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宪法收养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国务院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4、条例实施细则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1979年北京市革委会发布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京革发〔1979〕564号),是北京市第一个计划生育具体文件,明确提出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奖励;对违法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征收超生子女费及其他限制。1980年北京市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

5、小组制定了《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提出有计划地控制二胎生育,并规定符合四种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二孩(一孩病残、人口稀少的山区、再婚、少数民族)。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2〕138号),修改了生育二孩的条件,增加了不孕收养、多兄弟、男到女家和农民双独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按计划生育的给予经济限制的规定。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京政发

6、〔1984〕104号),完善了生育二孩的条件,居民双独也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民单独即可。1991年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这是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99年,进行了修改,育龄夫妻生育子女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开始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200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1、《条例》规定的现行生育政

7、策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用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

8、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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