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2008年6月3日更新,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2008年6月3日更新,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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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12C-050:2008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2008-06-XX发布2008-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认证的基本环节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初始工厂审查4.3产品抽样检测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5.1认证证书的维持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4认证范围的扩大5.5认证范围的缩小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加施方式和位置6.3相关要求7.收费附

2、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1)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4100《陶瓷砖》中3.8条所定义的“瓷质砖—吸水率(E)不超过0.5%的陶瓷砖”。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审

3、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6)按附件

4、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注: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如锆英砂(ZrSiO4)。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达到或接近临近值时(内照射指数IRa>0.9。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影响产品放射性水平的主要原料进行筛查,以确定是否还有除锆英砂(ZrSiO4)之外的其它关键原料。4.2初始工厂审查4.2.1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4.2.2

5、工厂审查内容4.2.2.1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4.2.2.2产品一致性检查a)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b)检查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2.2.3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3产品抽样检测4.3.1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应抽取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放射性水平最高的产品应根据其关键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及使用量进行综合判断

6、。该产品不易确定时,应适当增加抽样的品种。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使用量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4.3.2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在工厂审查的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产品抽样也可在工厂审查前进行。4.3.3抽样场所原则上在认证委托人或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中抽样。4.3.4抽样人员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4.3.5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4.3.

7、6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4.3.7检测机构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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