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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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2:《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申办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附件5:《资产资金情况登记表》附件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附件7:《拟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拟聘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附件10:《拟聘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1:《拟聘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办学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3:《主要设施设备及图书清单》附件14:《黑龙

2、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15:《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附件17:《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1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9:《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附件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项目申请表》附件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升办学层次申请表》附件2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核准表》附件23:《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附件24:《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25:《准予(不准予)延续许可证审批表》附件2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

3、决定书》附件27:《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附件2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9:《联合办学协议书》附件30:《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备案表》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4、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教学经验。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第四条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

5、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发证机关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第七条招收住宿学生的学校,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开办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

6、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

7、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

8、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时的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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