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4章节-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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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1.引 言细则70.1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2.口头审理的确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

2、庭作证。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2)需要实物演示。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3、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细则70.2、70.3及72.2细则63.13.口头审理的通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

4、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277-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

5、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

6、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

7、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4)准备必要的文件。(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5.口头审理的进行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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