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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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对事由;绝对事由;商标授权程序;司法救济内容提要:《商标法》的完善,面临着协调不同方案并进行取舍的难题。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最为根本的应该是降低门槛、回归本意并改变名称;对于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划分,应该尽量使两者的区分更加清晰,既要进一步清理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又要防止增加模糊性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与司法救济方面,应该做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商标法的健康实施和运行。一、关于驰名商标及其相关制

2、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近年来商标法领域热议的问题之一。鉴于当前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freelark”的规定,但并未作跨类保护的要求,仍限定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TRIPS协定始有对驰名的注册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规定,对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并无跨类保护的要求。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开始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明文规定,且其第13条具有直接移译条约规定的明显痕迹。就用语而言,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显然是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中的“ark”对应的。在2001年《商标法》之前,1993年7月

3、15日国务院第二次批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即有保护“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规定2,1995年国务院批复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仍保留该规定。“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当是与条约中的“ark,.freelark”的对应词,系同出一源。笔者的感觉是,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以来,企业、社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追逐甚至追捧,早已超出了条约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如企业更多的是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称号和荣誉,驰名商标的认定简直有点石成金的效用,获取驰名商标后似乎身价百倍,使其具有极大的

4、广告价值。政府更多是将辖区内企业获取驰名商标称号作为一种政绩和争创目标,甚至以定指标规划和高额奖励等手段推动驰名商标的争创。驰名商标成为培育和争创的对象和目标,甚至逐步形成了由知名商标(地市级)、著名商标(省级)和驰名商标(国家级)构成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层级式创造驰名商标的序列和体系。这种在商标法创设和保护驰名商标本意之外的意义使驰名商标具有耀眼的光环并产生巨大的诱惑,形成驰名商标拜物教,造成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和驰名商标本身的神话。而在商标法意义上,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对于商标是否已经具有某种程度的

5、知名度的一种确认,且仅仅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手段和前提,而放大驰名商标的价值和异化其含义,必然导致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不正当追逐,导致不正当竞争,其消极性和危害性已为大家所诟病,无需多言。因此,有必要消除附加在驰名商标本意之外的光环。消除驰名商标的异化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业内对此已作了大量的探讨,这里不做重复,而只是从其名称的用语来看,如果在《商标法》修改时放弃“驰名商标”的称谓,改用“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之类的称谓,或许在制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上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也更符合其制度本意。因为,仅仅从翻译技巧

6、角度看,将驰名商标一词与“ark”对应,虽未必传神,但确实精彩和出彩,但作为一项法律术语,若与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联系起来,这种称谓很可能会在制度的变味中推波助澜。“驰名商标”的称谓确实太响亮、太朗朗上口和太有诱惑力了,无论在什么场合下使用,均可以使被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身价陡增和光芒万丈,但若使用“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称谓,这种光环就会迅速褪去,非但丝毫不影响法律保护的定位和力度,而且因为大大减弱或者消除了其他干扰,而更易于回归法律保护的本意。当然,下文还要谈到,更重要的是,驰名商标的称

7、谓使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门槛更易于人为地提高,更易与法律保护的本意渐行渐远,不如使用“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更利于回归法律保护的本意。(二)是否再划分出一种“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之所以对一些商标有知名度上的要求,乃是为了给予商标的保护设定法律条件和门槛,决不是为了给商标所有人评定和授予荣誉。具体情形有二:一是为了突破商标权的相对性;二是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就前者而言,无论中外法律还是条约的规定,商标权的相对性是商标权的基本属性,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限定的,一般是在相同和类似商

8、品上给予保护,但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其知名度往往超出了类似商品的范围,在其他商品类别中具有影响力,所以需要给予额外的保护,以此既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又防止在非类似商品上产生误导后果。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就是应此而生的。就后者而言,商标的生命在于其实际具有识别性,即使商标未经注册,倘若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识别性,就需要承认其商标权利(产生了商标权利),允许其对抗在后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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