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办法

城关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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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关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办法        为深化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进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基层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处,提高全体调解员的积极性,筑牢稳定防线,巩固平安城关的创建成果,促进城关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调解纠纷的范围以及分级。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属于排查调解的范围。矛盾纠纷按照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来划分。      一般矛盾纠纷:指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相对简单、易于化

2、解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土地纠纷、一般的家庭纠纷等。       疑难矛盾纠纷:指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内容较为复杂的纠纷。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疑难纠纷:(1)涉及人员在3人以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2)连环民事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4)反复多次未调解成功的纠纷;       重大矛盾纠纷:涉及面广,纠纷内容相对复杂,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金额在7

3、000元以上的;(2)对社会影响较大,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3)有效防治民转刑或者有效的防止当事人自杀的矛盾纠纷;(4)防止矛盾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第二条:镇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代表镇党委、镇政府对镇内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督促、管理、指导、等级认定以及考核奖惩工作,所需经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保障。        第三条:纠纷的分流原则:矛盾纠纷的调处,坚持“属地管辖”、“行业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奖惩。第四条:村(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统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

4、统计、调处、上报工作,将本村其他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排查、调处情况于当月28日前上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行“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漏报1件惩主任20元,缺报1次惩主任50元,并必须于当月月底前补报。       第五条: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考核奖惩       奖励1、根据纠纷的类别确定补贴标准:(1)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一件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按照规定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各自职责,凭调解卷宗一并送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每件补贴100元;(2)村(

5、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一件疑难矛盾纠纷,材料齐全、规范、运用法律准确,每件补贴200元;(3)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调处一件重大矛盾纠纷,材料齐全、规范、运用法律准确,每件补贴300元。2、稳控、调处一件群体性事件或疑难纠纷,未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性闹事,并随时向镇领导或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报告事件动态,制止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及时平息事件,未造成损失的每件奖励500元。3、全年统计本村(区)无一件矛盾纠纷上交到镇、无到县以上上访、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      

6、惩罚4、对群体性事件和疑难纠纷不以积极的态度、有效的措施加以稳控、报告,造成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闹事的,惩村(区)两委负责人每人100元,具体负责人5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在调处矛盾纠纷中违背法律或政策,有明显的显失公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使得矛盾激化的,惩主持调解人员50元。6、对客观存在但未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造成越级上访、群众性上访、民转刑案件、或者造成自杀案件的,每件惩村、区两委主要负责人200元。第六条:考核和个案补贴的审批兑现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每季度考核一次,由镇社会矛盾调处委员会及镇督查办

7、负责相关的考核工作,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审批,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依据。个案补贴遵循主要事实清楚、运用法律规章得当、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的要求。文书的制作力求做到: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后的意见;当事人的签名和调解委员会印章要规范。由镇司法所负责指导和培训,培训经费纳入镇财政开支。第七条:村(区)被惩经费在村级办公经费中扣除,奖励所需经费由镇财政在综治工作经费中列支。第八条:各调解主持人对奖励资金持有分配权,

8、调解主持人按照出力多少、作用大小对参加人员进行奖励。第九条:本考核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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