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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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10】6号为支持我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优化市民购物环境,促进农产品顺畅流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关于印发深化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号)和《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珠经贸字〔2009〕356号),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经市(区)经贸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按照《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珠经贸字〔2009〕356号)和《珠海市农副产品超市建设规范》进行改造升级并经市(区)深化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农

2、贸市场或农副产品超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补贴。二、补贴标准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改造面积予以补贴,改造升级为符合新标准的农贸市场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改造升级为符合新标准的农副产品超市的,每平方米补贴300元。三、资金来源财政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区(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香洲主城区(高新区主园区、横琴新区除外)及其他区(功能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贴资金均按此比例分别负担。四、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一)拟升级改造的各农贸市场业主先向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场改造申请进行备案

3、,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将其列入年度改造计划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抄送区财政立项安排预算。企业申请材料应包括改造内容、面积、预算资金、完成时间等内容。(二)农贸市场改造完成后,由业主或市场管理者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深化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由验收小组牵头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结果以及验收面积等内容。具体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三)经验收合格后,农贸市场业主向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上市场改造项目合

4、同、市场与施工方的项目决算材料以及市场改造验收合格意见。(四)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农贸市场业主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后,送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补贴资金。(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受理审核各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上报的补贴申请后,与市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七)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农贸市场业主。其中应由区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通知专项上解市财政。五、监督

5、管理(一)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改造升级后的农贸市场或农副产品超市不得改变功能,如有违反,则由市(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追缴回财政补助资金。(三)市、区科工贸信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六、实施时间本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自2009年度起,至2013年度止。七、其他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6、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6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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