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题库之刑事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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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案例1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

2、种意见。[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

3、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

4、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应当逮捕,也可以变通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里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也包括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销案件,而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考点集成]            考试资料网@http://www.ppkao.com@资料分享平台关于取保候审,应当掌握:(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外,还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5、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种情形。(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

6、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

7、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四)取保候审的程序。刑诉法案例2诉讼参与人的分类某甲,男,16岁。某乙,男,17岁。一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问题]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正确答案]甲是被告人;

8、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是法定代理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考点集成]关于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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