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ID:10886701

大小:31.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08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 事 部 、建 设 部 文 件人发〔xx〕25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要求,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

2、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附表: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

3、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4、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

5、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电气专业

6、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