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纸化证券的持有与所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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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纸化证券的持有与所有论文.freelmobilization)。既然实物券的交付已不再是转让证券权益所必需的要件,实物券的纸面形式就失去了重要性,于是再发行证券时就可以将印制证书的成本节约下来,只以账户数据来记载和区分证券权属。这就是证券的无纸化(dematerialization)。证券固化体系是一种很实用的体系,但实现无纸化会使这个体系得到更大的提高。1与实物券相比,无纸化证券更加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要求,因此受到现代证券交易市场的欢迎。目前,国际主要证券市场均已采用了无纸化证券体系,但实现程度各有不同。英国、美国等有着长期实物券历史的证券市场仍保留着实物券体

2、系的痕迹,法国已完成向无纸化证券体系的转变,但在少数情况下还保留着以证书形式代表的证券,澳大利亚则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无纸化证券体系。目前,我国香港证券市场正逐步推进证券无纸化。2自1991年始,上交所开始推行证券无纸化,至1999年,在我国大陆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和交易彻底实现了无纸化。3无纸化证券带来的第一个实质性问题就是:如果证券本身不再以纸质甚至不再以任何物质载体来表现,投资者如何持有证券,如何证明其证券权益?尤其是,如果我们把无纸化证券放在社会背景下考察的话,怎样界定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又怎样使这种界定获得公信力呢?这绝非无纸化证券的个体持有者能力所及,需

3、要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使无纸化证券的权利界定具有社会公信力。这种制度就是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制度。所谓证券登记,是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对具体证券持有人及其证券权利的归属与变动进行记录的制度。证券存管,则是指证券存管机构或其代理人受投资者委托,为其开立证券账户,代其保管证券并管理证券权益的行为。一个统一的证券市场往往有统一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y,CSD),该机构可以将物理形式的证券固化(immobilization)或者实现证券无纸化(dematerialization),从而使证券表现为电子记录,证券交易

4、得以通过簿记系统进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具备充分的社会公信力,因而能够在确定证券权属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有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存在和运行,证券持有人的名字不一定直接载入证券发行人所置备的名册上,正因为如此,证券的持有方式有了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区分,也正因为如此,证券的所有者或曰证券权益享有者就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方式证明自身的权利或利益。二、无纸化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一)证券持有方式的分类按照投资者是否以其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名册,可将证券持有方式划分为直接持有(directholding)与间接持有(indirectholding)。有时

5、,也将它们分别称为受益人(Beneficialoinee)登记。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IOSCOTechnicalmittee)于2001年联合发表的《证券结算体系建议》中对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是这样来界定的:1.在直接持有体系中,证券受益人(a)在发行人的正式登记册上体现为法定所有人(而且,如果该证券被要求以证书的形式代表,则以所有人的名义发出证书)或者(b)占有无记名证券。证券发行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及其参与人以及第三方权利主张人都应当尊重所有人基于发行人正式登记册的记载或占有证券而对该证券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2.

6、在间接持有体系中,(a)名义人在发行人的正式登记册上体现为法定所有人,而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名义人的簿记上体现为证券所有人或者(b)受益人持有的证券存于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维护账户记录以反映受益人对该证券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受益人在间接持有体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名义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簿记上的账户来进行转让。4在这一权威定义中,对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界定都是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的,其中第一个方面是针对无纸化证券或记名实物券,而第二个方面则是针对无记名实物券。由于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已实现无纸化,为了简化理解,此处对实物券的持有问题略过不提,单看第一

7、方面关于无纸化证券持有方式的界定。可以明确,判断证券持有方式的依据是考察投资者是否以其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名册。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将这一标准与判断证券登记法律关系或证券存管法律关系的标准区分开来,后者考察的是,投资者是否以其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登记机构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簿记系统。这两个问题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登记机构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簿记系统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能以其自身名义记载于证券发行人所备证券持有人名册,这取决于证券登记机构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有关制度安排。比如机构投资者作为一般参与人而非“投资者户口”使用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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