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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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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东安县井头圩镇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东安县井头圩镇霞栖村委会(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安县霞栖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牧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就丙方申请建设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使用范围和用途甲乙双方将位于霞栖村七、八组所属土地117.7亩提供给丙方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设施农用地用地,用于建设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70年,从
2、2014年11月1日至2084年10月30日。三、甲乙方权利义务1、甲乙方负责监督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2、负责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3、负责做好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报批备案工作,并负责将国土、农业部门的备案反馈意见,督促丙方落实;4、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该土地租给第三方使用;35、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四、丙方权利义务1、丙方配合甲乙方做好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报批备案工作;2、负责具体落实国土、农业部门的备案反馈意见;3、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
3、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4、使用期限内,丙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5、该土地丙方用于设施农用地用地,使用结束后由丙方负责复垦还耕。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六、双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
4、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签章):乙方法定代表(签章):丙方法定代表(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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