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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3)96号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十二月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
2、板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分为锅炉用钢板、压力容器用钢板、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和板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
3、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
4、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0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82864;62182841传真:(010)62182864联系人:宋志敏、张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企业的
5、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8286;62182841传真:(010)62182864联系人:宋志敏、张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邮政编码:1000
6、13电话::(010)84275588传真:(010)84273429联系人:张利民、甘晓东、李立群、岳林3企业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
7、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0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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