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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反避税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日期:2008-02-26作者:吴爱国徐新勇来源:黄石国税直属分局【选择字号:大中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偷、逃、骗、抗税等行为的违法空间不断缩小,违法风险不断扩大,违法成本不断增加,上述行为得到了有力的打击和有效的遏制。与此同时,一种新的减少和回避纳税的中性手段悄然出现并呈逐步扩散态势,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尤为明显,这就是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已及时捕捉并充分认识到避税的危害性和扩散性,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全面部署和大力开展反避税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反避税
2、工作的基层现状进行探讨,并从个人角度建议若干。 一、对避税行为的认识 到目前为止,避税仍是一个不很明确的概念,国际税收界也尚无定论。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1、准确把握避税的性质。要正确把握避税,必须准确区分避税、偷税、税收筹划这三个概念。三者均是以纳税人减少纳税为最终目的,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但避税与后两者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一种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实施的,是与国家立法精神和宏观引导相吻合的;而避税则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
3、下,利用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法与法之间的空隙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其实施的外在形式是非违法的,但其内在动机与立法精神是相背离的,不是法律法规所倡导的。用中国的传统观念来定位的话,避税应该是一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制裁而受道德谴责的行为。 2、充分认识避税的危害。避税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其负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避税违背了收入属地主义原则,造成避税所在地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影响国家和地方财力。其次,避税违背“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造成企业之间实际利润水平的非经营性差异,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诱使更多的企业进行避税操作,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不
4、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此外,外商投资企业避税严重损害中方股东的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正因与此,世界各国对避税行为深恶痛切,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 二、我国反避税工作的现状 反避税是指国家执法部门按照独立公平交易原则,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利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和调整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体为国家执法部门,其客体是避税对象的避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自1991年实施反避税工作以来,截至2003年底,已对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实施了税收审查和调整。但由于起步较
5、晚,其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 1、任务的艰巨性。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外商投资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已近50万户,然而与企业户数快速增长不相协调的是企业的大面积亏损。1988-1993年亏损面约为40%,1994-2003年亏损面超过60%。是什么原因令这些外企常亏不倒,乐亏不疲,不断地向中国投资扩资呢?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们揭开了谜底,根据对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大连等地进行的调查表明,以上企业亏损属于正常经营亏损的比例不超过30%,其余的均为因避税而形成的“亏损”户,名亏实盈。据统计,我国每年仅因外企避税而流失的税收收入就高达300亿元左右。反避税工作可
6、以说是任重道远,迫在眉睫。 2、操作的复杂性。由于反避税工作因避税而生,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特定性。因此,避税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反避税工作的复杂性。从避税的主体来看,其第一主体为纳税人,即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最主要的避税人。其第二主体是以避税为职业的从业者,即专门从事避税操作的机构和个人。他们充分利用了国与国的差异、法与法的差异,特别是抓住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存在的一些漏洞,利用发展中国家急于发展的迫切心理,实施避税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先进性。从避税的客体来分析,避税是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为载体的,贯穿于企业内
7、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具有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和地域范围的跨区域性,甚至跨国性。这些都加大了反避税工作的操作难度,正所谓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避税。反避税工作从“娘胎”里就注定是个“特困户”。 3、体系上的欠缺性。在法律体系上,我国已通过《中华人民中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到五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了法律界定。而在操作规程方面,我国1992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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