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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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TradeandIndustryDepartmentTheGovernment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档号:CRTID/CEPA7/7执事先生: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1/2007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程序I.引言内地和香港于2003年签署了《安排》,其内容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双方其后就进一步的开放措施进行多轮磋商,并于2004年、

2、2005年及2006年达成补充协议。最新的补充协议,即《安排》补充协议四,已于2007年6月29日签署,此补充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有关在《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下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要求及程序,请参阅下文。本通告实时取代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本署)于2006年8月14日发出的《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2006号。所有《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下服务业的申请者应由本通告发出当日开始,按照本通告所公布的程序及要求向本署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II.详情内地在《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

3、下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1-3.在《安排》补充协议四下,内地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在28个服务领域上,向「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优惠待遇。此28个服务领域包括17个属于现已开放的服务范畴(即下列以#标记的服务领域)和11个新增的服务范畴(即下列以*标记的服务领域)。《安排》涵盖的服务范畴的总数目将由27个增至如下38个:1.会计20.管理咨询2.广告21.市场调研*3.航空运输#22.医疗及牙医#4.视听#23.专利代理5.银行#24.摄影*6.建筑物清洁*25.印刷*7.文娱#2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8.计算器及其相关

4、服务*27.公用事业*9.会议及展览#28.房地产及建筑#10.分销#29.仓储11.环境*30.证券及期货#12.货代31.与管理咨询相关服务*13.个体工商户#32.老人社会服务*14.信息技术33.体育*15.保险#34.电信#16.职业介绍所35.旅游#17.人才中介机构#36.商标代理18.法律#37.运输(包括道路货运/客运#及海运#)19.物流38.笔译和口译*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已载列于《安排》附件4表1、《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及《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5、注一)(《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有关文本可于本署网页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下载,或亲身向本署香港服务提供者核证组索取。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4.除《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外,依照《安排》附件5的定义,就香港而言,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i)"自然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11-(i)"法人"-即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

6、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5.在香港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申请者可直接向内地有关审核机关申请《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的优惠待遇,而毋须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但根据《安排》附件5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上述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中国委托公证人)(註二)中国委托公证人是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在香港注册执业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

7、港律师。有关名单可浏览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页http://www.caao.org.hk或香港律师会网页http://www.hklawsoc.org.hk。二)核证。本通告附录一载列在《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中,毋须香港服务提供者向内地有关审核机构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优惠待遇。6.在香港服务提供者为法人的情况下,如拟向内地有关审核机关申请在内地以《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的优惠待遇提供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安排》附件5及其各补充协议中有关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见本通告附录二)。因此,上述的服务提供者应先根据《

8、安排》附件5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除阅览本通告外,申请者请参阅《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内有关条款(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7.已获发《香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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