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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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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税事实行为的特点分析论文..毕业论文关键词:税事实行为税收法定竞合论文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应当完全由税法加以规定。私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无论其是否有纳税的本意,只要其行为或其经济结果符合课税要素,就必然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文认为,税事实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客观性、竞合性、客观上的设权性、是事实构成行为等特征。税事实行为虽然多为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私法部门的行为,但是..毕业,该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状况一般不会对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对于同一行为,私法上的评价和公法
2、上的评价因公法与私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而各异。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税法行为理论也应该是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但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两大法系虽然在具体的税行为研究方面成果颇多,但对税行为理论的系统研究很少。缺少对税行为的系统论述,不能不说是传统税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本文尝试对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税法事实行为(本文下称为税事实行为)的特点进行研究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一、税事实行为之界定(一)税事实行为的涵义参考法理学对事实行为的定义,本文将税事实行为界定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税收法
3、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税法规定客观上能引起税法法律后果的行为。由于税法中采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存在依据当事人意思发生税收法律效果的可能性,所以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是税事实行为。本文所称税事实行为,是指纳税主体的行为,该种行为一般而言是私法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公私法的融合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向,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之一。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其公私交融性的特点十分明显。由于法的调整对象的交叉性,税法往往以当事人的私法行为或其结果作为其课税要素。也就是说,税事实行为多为私法行为,可能是私法的
4、法律行为,也可能是私法的事实行为。私法法律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消灭私法法律关系,但因其同时满足了税法上的课税要素,故于客观上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亦即同时导致了税法上的法律后果,此与私法上私法法律行为与私法事实行为的区分同理。税事实行为以符合税法之课税要素或发生税法上一定效果为成立要件,凡具备此要件的私法上或公法上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税事实行为均为其他法律部门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有效行为还是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附条件行为,也不论该行为是意志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说,不论私法法律行
5、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导致税收法律行为的发生,此类私法法律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二)界定税事实行为的边界法律事实是模态的事实,立法者从生活事实中提取法律事实是根据其立法政策和价值判断标准进行的。所以,并不是一切具体的生活事实都被纳入法律范围的,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立法者,总是根据其立法政策和价值判断标准,选择一定的生活事实在抽象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律范围,作为法律事实的事实行为也不例外。立法者将哪些生活事实抽象规定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要件,并连接何种特定的法律效果,是法律设计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并非所有的私法行为或其结果都会符合税事实行为的构成
6、要件而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到底哪些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应该被税法确定为税事行为呢?它们应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满足的底线又是什么?应该看到,不同的税种,对于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因为税收活动本身是国家参与分配的一项活动,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客观法对税事行为的确定要符合的一个边界就是其合理性。从财富即收入分配的结果意义上,公平必须符合时代精神赋予的基本伦理理念,其体现就是合理性。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观念的本质,是人们评价一种法律制度公平与否的最后依据。在法的观念史上,合理性的蕴涵颇丰,中国学者通常认为其包括
7、两层含义:(1)合乎人类主体的必然性与规律。(2)合乎社会历史和自然世界之必然性和规律。税事实行为的合理性,是指合乎现今条件下人权的起码要求及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两项:1.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保证人能像人一样地生存,且保证每个人能有条件发挥自己的潜能,在现今社会里表现为生存权、受教育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掉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额。税法之所以允许扣除准扣项目,就是考虑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事实行为范围以及税基的时候,必须将其合理性作为
8、一个考虑的重点问题。2.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应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平衡的基础上承认有一定的差距,但差距要有一定的度——即不能引起人们的不满,不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在顾及差别对待产生激励所带来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稳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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