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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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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 第三条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第四条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
3、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 第六条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
5、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
6、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 第十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
7、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 第十二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
8、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动标准核定,从养好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办事机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统筹基金中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 (一)从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1%。 (二)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统筹金中提取1%。 从上述两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缴省、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上缴比例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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