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区分制体系下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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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犯区分制体系下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内容提要】《罗马规约》第25条有关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在立法例上采纳了共犯区分制的模式,这主要是借鉴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国内法做法。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在区分共犯与正犯时,吸收了德国学者Roxin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分别依据行为支配、意志支配和功能支配理论,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三种形式。《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是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新发展,它的贡献不仅在于重新定义了个人刑事责任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国际刑法中确认了共犯区分

2、制,系统化了个人犯罪参与的形态,这对于国际刑法中认定个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国际刑法/正犯与共犯/犯罪事实支配/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论文代写刑事责任是一种谴责和否定在评价,其最终要归结为一种负担,而这种负担必须由一定的主体来承受。和国内刑法一样,国际刑法中的责任主体也是个人。正如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中指出的那样: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是由人而非抽象的实体实施的,而且只有通过处罚实施犯罪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规范得到执行。①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个人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得到不断发展

3、和完善。个人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题缘起于近代国际法时期殖民国家惩治与防范海盗和贩卖奴隶行为的习惯国际法。②1907年《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序言③的规定可以视为国际社会试图依国际法追求个人刑事责任的肇始。而最早规定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规范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凡尔赛和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在一系列国际文献中得到更为充分的肯定和体现。例如,《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防止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4、》等国际文件都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规约》)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也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标志。《罗马规约》第25条将个人刑事责任细化,对正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等犯罪类型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区分。然而,与各国国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相比,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中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和解释。个人责任首先意味着行为责任,无行为则无犯罪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信条,国际刑法中

5、的个人责任亦遵循此原则。众所周知,在一般国内犯罪中,作为刑法中的评价对象的行为事实,通常是由一个人实施的,这也是刑法评价关系最基本的原型。当多数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时,所涉及的就是刑法学说上所谓的参与理论(Beteiligungslehre)。在国际刑法中,作为国际核心犯罪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以及侵略罪,其最大的特征是这些犯罪均由大规模、有组织、系统性的多人参与。由于国际刑法对具体犯罪中的行为人所坚持的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所以如何将集体现象所产生的结果归责给个人就成为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本

6、文试图梳理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其各发展阶段中有关正犯与共犯区分的立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采取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区分共犯与正犯的二元参与体系(Differenzierungssystem);其中在正犯问题上,德国学者Roxin提出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解决正犯个人责任认定问题提出了有益的根据和参考,并已被国际刑事法院相关判例所采纳,体现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潮流。一、理论溯源:国内法中的犯罪参与理论概述由于国际刑法的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从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7、(ICTY)以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R)到国际刑事法院(ICC),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经历了一个形成、明确、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其中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为个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为了解决犯罪参与问题,综观各国国内立法和理论研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二元参与体系(Differenzierungssystem)与不区分上述参与形态的单一正犯体系(Einheitssystem)两大类。而刑法上的参与理论又是以行为人概念理论为基础的。在界定和说明刑法所

8、要处罚的行为人时,学说上存在限制的行为人概念和扩张的行为人概念两种立场。依照限制的行为人概念,刑法上的行为人应局限于自己亲自实现法定不法构成要件之人,只有正犯才是刑法处罚对象,而刑法上的共犯制度是为了解决正犯以外的参与者的可罚性而设立的。④与此相对,扩张的行为人概念则是以因果理论(Kausalittslehre)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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