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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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带下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内容三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1100001028663。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1999年7月27日“证监发行字[1999]91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投资人公开发行人民币内资普通股35,0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中文全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SHOUGANG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邮政编码:10004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10,000,000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3、、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素质队伍、高产品质量、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低消耗、低成本实现本公司的发展,使公司股东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4、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汽车除外);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及投资管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

5、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96,000万股,系1999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出资。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10,427,803股(截止2005年年末),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875,897,328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34,530,474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6、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7、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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