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理论困境以及在我国的制度重构研究

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理论困境以及在我国的制度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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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理论困境以及在我国的制度重构研究论文提要: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合理划分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上的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院调查取证这一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也随之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变革。但是我国现有法官调查取证的模式仍然含糊不清,存在着是否违宪、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主体是否不符、和法院职责是否相悖等理论困境,这一制度违背了程序的公平正义要求、违背了处分原则、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攻守平衡从而扭曲民事诉讼合理结构、造成效率低下等

2、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负面效应。针对目前我国大力倡导能动司法理念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律师当事人取证能力有限、各种制度尚不够健全的的本土法治环境,需要从制度上完善我国法官调查取证制度,即宏观层面对法官调查取证权性质需要进行明确鉴定并确立该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微观层面对调查法官的产生及职责、调查的范围限制、调查的效力以及法官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方面需要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这是证据体系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在介绍法院调查取证权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困境和冲突。同时结合我国法治本土环境,分析了法院调查取证

3、权有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最后结合我国现有调查取证模式含糊不清、有碍于程序正义的现状,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从体制上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建议,从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全文共8665个字)引言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划分和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上的职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现行法官调查取证制度从法学理论层面上分析暴露了种种弊端,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一定合理性和对现实生活的重大意义。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从而在不违反法律内

4、在机理的同时,发挥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能动司法价值。一、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含义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变革(一)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内涵法官调查取证权是指法官为了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所进行的查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权力。(二)法官调查取证权在我国的发展、变革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甚至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根据第72条的

5、规定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因此,长期以来,法官将大量的精力用于调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多弊端。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民事诉讼改革不断深入,法院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职能逐渐被弱化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逐渐被强化。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各自的作用作了重大修改。该规定第15条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规定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该规定第17条更是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大大限制了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公正与效益的价

7、值取向。与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比,这一诉讼模式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是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进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这与从诉讼理论上所讲的证据完全由当事人来提供的举证责任内在机理是不符合的,因此我国的法官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理论上的困境。二、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困境(一)从是否违宪角度分析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

8、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享有证据的调查收集权。那么证据的调查收集权是不是司法审判权的应有之义还有待研究。所谓审判,从字面上理解即审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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