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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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的论文摘要:本文是在对我国现有的股东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的同时,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关键词:股东诉讼直接诉讼派生诉讼0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市场主体,而在公司的相关发展实践中,各种纠纷亦越来越多。公司纠纷、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相伴成为一种法律现象,对此纠纷的化解仅通过公司自身的制衡机制来完成是远远不够的,此时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和解决。股东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越来越被重视,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诉讼制度作了相关规定。笔者即对现行股东诉讼制度做一些探讨和分析。1股东诉讼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诉讼是

2、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侵犯其股东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和当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公司治理结构成员或其他人对公司应负的责任时,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我国法律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规定体现在《公司法》第22、34、75、144、150、152、153、183条中。第22、34、75、144、183条中对股东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①自益权包括: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讼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的权利;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②共益权包括:股东请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

3、讼的权利;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公司法》第150、152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2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世界各国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2.1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它的性质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自益权。我国《公司法》22、34、75、144、183条规定了股东的自益权,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的权利,主要是防止公司

4、及其管理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足起着弥补作用,并利用法院中立地位来解决纠纷。2.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公司法》150、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法律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即在提起诉讼前,应当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即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可行使诉权。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有三种:一

5、是原告胜诉,即被告直接向公司补偿,胜诉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偿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等。二是原告败诉,此时诉讼费用原告自理并赔偿被告因应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是和解撤诉。2.3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2.3.1诉讼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诉讼是由于其利益受到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危险。在直接诉讼中,股东是因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股东是直接受害者,其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派生诉讼中,诉讼本来是应由公司提起的,公司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公司遭受损失也必然给股东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股东是间接受害者。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能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源于股东作为股

6、份所有人的地位,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和公司代表人的双重身份。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是在保护公司权益的同时,间接维护股东自己的权益。2.3.2诉讼权利性质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权利专属个人,是一种自益权。而股东派生诉讼是以公司受到不适当行为侵害为条件,以公司不积极行使诉权为前提,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属于共益权。2.3.3胜诉利益的归属不同。直接诉讼中,原告基于自身利益提起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原告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是基于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所以直接利益归属于公司,间接利益归属于股东。2.3.4诉讼程序不同。股东直接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

7、同,其诉讼的提起依据民事诉讼法。股东派生诉讼中。凡公司的权益受到不合理侵犯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有特别的前置程序审理原则,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利益,原、被告不允许私自和解,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2.3.5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中,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原告胜诉和败诉,一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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