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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如下:原条款修改后的条款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会冀体改委股字[1993]72号文件批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冀体改委股字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1993]72号文件批准
2、,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130000000020886。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364503X。1996年12月31日变更注册登记,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秘书、财务负责人。人员。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347,522,91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47,522,914
3、股。其中: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347,522,914股。外资股134,752,300股,占总股本的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1,347,522,914股。10%;内资股1,212,770,614股,占总股本的90%。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权。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4、时公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开披露。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5、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外。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未填、错填、字迹
6、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果应计为“弃权”。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一般交易(定义依不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董事会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对外担保。会批准。董事
7、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一般交易事董事会可以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项[包括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董出售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事会可以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目;其他一般交易];单项金额超过6亿元的公司内部技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可改技措基建项目。以决定额度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净资产的5%以内的关联交易,超过最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对关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另有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关联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需要履行披露和相应程序时,以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为准。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名,由董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