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出贡献专家评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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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71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六章 管理  第七章 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本省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

2、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范围是:  (一)本省国有或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选拔对象为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被选拔人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

3、七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三章选拔条 件  第八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一)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三)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

4、性,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四)获得本条(一)、(二)、(三)项中规定的奖项之一,但获奖等次低于上述规定的,等次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五)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

5、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声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同行肯定的;  (八)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省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所创建的新教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实际效果,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  (九)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十)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提出切实可行

6、的科学管理方法或作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同行领先地位的;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对本省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被选拔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本人自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二)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向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

7、设区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该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和中央、国家有关部门驻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设区的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候选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入选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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