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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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论文.freelarck)回避了死者肖像权(人格权)问题,而采取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侵害者将获利返还给死者子女。131907年《德国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第3句规定:“人死后10年内,对其肖像的拍摄绘制须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此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为父母。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未经同意传播或展示他人肖像的例外情形下,本人死亡后,此种传播或展示不得侵害死者亲属正当权利。”1965年《德国著作权法》采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合一的一元论立场。该法第28条

2、规定这两种著作权皆可被继承,第64条规定著作权于著作权人死亡后70年内消灭。可见,死者肖像权的保护期限为死后10年,著作人格权为死后70年。这是两种特殊人格权,至于其人格权在权利人死后是否保护以及保护多长时间,则不得而知。1968年,德国联邦法院(BGH)就“梅菲斯特案”作出判决,此为德国法院第一次对死者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在该案中,著名作家克劳斯曼(KlausMann)曾撰写名为《梅菲斯特》的小说,影射德国著名演员古斯塔夫·古登(GustafGründgens)生前为迎合纳粹德国的执政者而改变政治信念

3、,置人类基本道德伦理于不顾。古登的养子为其唯一继承人,他依《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以该书侵害古登之人格权为由,请求法院禁止该书传播。BGH支持原告之诉请,理由为:(1)死者不仅遗留下可让与之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亦超越死亡而继续存在,其仍有受侵害之可能而值得在死后加以保护,此种可受侵害而值得保护的利益没有理由在其结束生命而无法辩护时,使人格权之不作为请求权归于消灭;(2)根据《德国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不能认为在人死亡后,其可让与的财产利益可以通过继承而继续存在,而经由死者生前努力而获得的仍然留存于后

4、代记忆中的声望、名誉等却可任人侵害而不受保护;(3)只有当个人可信赖其人格形象在死后不会遭到严重扭曲并在此期待下生活,人性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在个人生存时才能获得充足保护。对BGH的上述判决,被告不服提出宪法诉愿,认为该判决侵害了其基于《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而享有的言论自由,如此迫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首次对死者人格权的宪法保护发表观点。BVerfG认同上述判决结果,但对其理由略加修正后认为,死者人格保护的依据不包括《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中的人格发展自由,因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仅限于生存之

5、人,但人性尊严(《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则不受此限,在死后持续作用———一个人死后遭受贬低或侮辱与宪法保障的人性尊严价值不符。14BverfG对本案的判决在裁判方法上采用的是类推适用方法。虽然死者一般人格权保护于法无据,但由于《德国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有死者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德国刑法》第189条有诽谤死者罪规定,因此可将此两项规范类推适用至本案。15从规范创设的角度看,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1)本案判决认定死者人格权应受保护,但未提到此种保护是为了保护死者遗族的利益,显然是持“直接说”的立场。由

6、于保护的是死者人格权,但死者已无法行使诉权,故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死者生前所指定的人行使。如果生前未指定,则可类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德国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与死者被毁谤侮辱具有最紧密感情联系的近亲属,由这些亲属行使这项诉权。(2)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时间,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认为此种人格权保护应当有一定时间限制,应在个案中由权利行使人就权利行使要件进行举证,法院再作利益衡量综合判断。后来,在“金斯基·克劳斯案”(kinski-klaus.de)16的判决中,BGH认为,死者人格上

7、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为死者死后10年,但一般人格权并不受此限制,死者人格上精神利益在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的前提和范围内继续存在。17(3)对于救济方法,原告得主张不作为请求权,但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电视电影费用计算案”(TV-Filmberechterstattung)18的判决中,BGH明确指出,死者人格权保护原则上不生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理由是人已死亡,没有精神痛苦,自无理由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间接说”:我国台湾地区“蒋孝严案”19因为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中并无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的

8、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死者人格精神利益多年来一直不受保护。2007年的“蒋孝严案”是其破冰之作,一开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之先河。然而,本案判决并未遵循德国之“直接说”,而采“间接说”,即否认死者具有人格利益,承认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敬仰思慕之情系亲属之一般人格权。本案原告蒋孝严为蒋介石之孙,控告被告陈水扁在“二·二八事件6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公开蓄意诬指其祖父系“二·二八事件元凶,殆无疑义”,诋毁其祖父之名誉。为维护其祖父名誉及后人对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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