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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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关系: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壹、引言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理论基础叁、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法律思想的演变肆、“儿童最佳利益”作为当代父母子女关系法的立法原则伍、中国大陆父母子女关系法立法原则的发展陆、关于离婚时保障实现子女最佳利益之探讨柒、结语壹、引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关系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发展变化,古代罗马法在父母子女关系上以家父权为本位,家父行使养育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欧洲中世纪时,家父权逐渐被父权所取代,此时的父母子女关系已演变为以父母的利益为中心。近现

2、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出生、姓名、扶养、收养、继承等各个方面,其内容已呈现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的趋势。亲权从单独由父亲行使而演变为由父母双亲共同行使,并且由单纯的权利演变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重视子女权利的保护及对子女的教育,故有所谓“子本位的亲子法”的趋势。参见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2-533页;陈棋炎等著:《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247-248页。亲子法立法本位的这一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近代各国立

3、法例都把重点放在父母权利而非父母责任上。然而,现代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把重点放在父母权利转而放在父母责任和儿童权利上。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宣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3条第1款)以来,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bestinterestsofthechild)原则。各国相继修改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一转变,从英格兰《1989年儿童法》、苏格兰《1995年儿童法》、澳大利亚《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1995年《

4、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等都可见一斑。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理论基础一、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科学基础当一个生命来到这个陌生的世界,与他(她)联系最为密切的就是父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家庭制度中均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没有任何条件的。正如日本法学家中川善之助先生指出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一方扶养对方是为保持自己的生活(家庭生活)所必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要作出自我牺牲的。[日]中川善之助:“关于扶养义务的两个原型”,载《家族法律问题的研究》,劲草书屋1969年日文版。另一日本法学家有地亨认为父母与未成年

5、子女间的扶养必须保持他们享有同一生活质量、同一生活水平。[日]有地亨:《家族法概论》,法律文化社1990年日文版。第194页。11父母扶养子女一方面基于子女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父母的本能以及实现自己价值的冲动。就子女的生存需要而言,人类有一个漫长的成长期,这个时期,子女依赖父母,需要父母的扶养、照料与保护。一个人从出生,到真正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要经历漫长的成长阶段。这个时期,与其他动物相比,甚至与其他灵长类动物相比,都是一个非常长的时期。[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婴儿必须

6、有他人的悉心的扶养、照顾和保护,才能安全、健康地成长。与其他动物出生后可以很快地凭借遗传和本能获得生存的能力相比,人类显然缺少这种遗传性本能。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l页。人在得到生命后,他的生活仍然依靠母体来维持,母体对于婴儿还担负一个时期生活的责任,不能独立的婴儿需要从母体得到他所需要的营养和保护。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他们并非生来就能使自己在特定的栖息地生存、遵守严格复杂的行为模式,而是必须依赖学习和发明种种办法以适应多种多样的环境。一个新生命要生存、生活、成长,要适应环境,必须借助于他人或群

7、体的教导、培育、监管、保护,否则就难以有生存的机会,随时都有可能夭折。王丽萍:《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父母也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本能和欲望。孩子出生为夫妇两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孩子不但是夫妇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给夫妇性格上的结合提供了媒介;父母通常把孩子看成是自我的一部分,在父母的眼中,子女是父母理想自我再来一次重生的机会;父母常常觉得子女的成就比自己重要,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1-155页。这些都使得父母有着抚养子女的本能的冲动。这种本能是利他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

8、言,从生物基层上说,营养是损人利己的,而生殖是损已利人的;新的生命的产生没有不靠母体的消耗和亏损,而孩子的生活供养也无一不是父母自己的牺牲。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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