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及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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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及其纠正安徽农业科学.JournalofAnhuiA.Sci.201I,39(29J:18208—18210责任编辑徐丽华责任校对李岩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及其纠正李凤梅(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分析了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并提出了相应的纠正方案.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表现为农地保护立法强调宜缓不宜快,主张宜粗不宜细,重公法轻私法,重实体轻程序.纠正上述偏差要求必须重视农地保护立法的及时性,增强农地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农地

2、保护立法的私法性,完善农地保护立法的程序性.关键词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1)29—18208—03DeviationsofValueChoiceinChina'SFarmlandProtectionLegislationandtheCorrectionofThenlLIFeng-mei(SchoolofManagement,Minzu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O81)AbstractDeviation

3、sofvaluechoiceinChina'Sfarmlandprotectionlegislationareanalyzed,andthecorrespondingcorrectivemeasuresareputforward.DeviationsofvaluechoiceinChina'SfarmlandprotectionIegislationarecharacterizedbyemphasizingSlownessratherthanspeed.claimingitshouldbesketch

4、yratherthandetailed,emphasizingpubliclawbutunderestimatingprivatelaw,emphasizingsubstancebutunder—estimatingprocedure.Inordertocorrectthesedeviations,itisnecessarytoemphasizethetimeliness,enhancetheoperability,strengthenpri—vate.1awattribute.andimprovet

5、heprocedurecharacteroffarmlandprotectionlegislation.KeywordsFarmlandprotection:Legislation:Valuechoice1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11农地保护立法强调宜缓不宜快长期以来,我国农地保护立法遵循"先有实践一再有政策一最后制定法律"的传统模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1.1.1对新的实践缺乏相关立法规范.譬如,在土地使用权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面临着法律的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利

6、益欠缺法律保障.1.1.2政策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2004年lO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首次提出的,但是至今这一制度仍然没有上升为法律,导致土地督察部门行使职权于法无据,其合法性受到质疑.1.1.3法律法规未及时做出调整.现行有关农地保护的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属制度,征地制度,规划制度等等都已与当前经济发展有了一定的差距,亟待修改.尤其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使得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导致大量农地被非农建设占用,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

7、权益,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2农地保护立法主张宜粗不宜细在我国的农地保护立法中,总是过分强调"宜粗不宜细"给执法者留下较大的自由空问,增加了土地执法,司法的随意性.1.2.1法律用词笼统,模糊.譬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却没有确切的诠释和界定.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称经营忙£)用地的界限不明确,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异化.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扩

8、大征收范围的现象,其制度性根源皆在于此.1.2.2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一方面表现为农地保护法律规范数量少,而且已有的规范多为综合性的,缺乏专项立法,基金项目作者简介收稿日期国家"985工程"中央民族大学第三期建设项目(CUN985-3-2).李凤梅(1974一),女,黑龙江佳木斯人,讲师,博士,从事公共政策研究,E-mail:Ifm815@163.com.2O1l7.15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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