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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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七节 盐酸工序第二百二十条 在盐酸合成炉点火前,必须对炉内气体进行氮气置换或抽除炉内剩余气体,并分析合格。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点炉操作时,禁止正视炉镜或点火孔。炉镜与操作人员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止炉镜爆裂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 盐酸合成炉的停炉操作应逐步减少进炉气量,先切断氢气,故障状态下应立即切断氢气,后切断氯气,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切断全部气源,方能停炉。第二百二十三条 氢气管路、设备因渗漏着火时,必须保持管路、设备正压,严防产生负压。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第二百二十五条

2、 打开炉门必须在停炉半小时后进行,绝不允许停炉后立即打开炉门。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盐酸贮槽、计量槽、槽车及包装容器严禁盐酸及氯化氢气外溢,污染环境。第二百二十七条 注意火焰颜色,及时调整氯氢配比,使其始终保持在正常范围。进合成炉前的氯气及氢气管路上必须安装压力指示计、流量指示计;氢气管道应装设单向止逆阀和阻火器。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成炉需设置爆破片和炉压指示计。爆破片需经减爆压力试验。第二百二十九条 盐酸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第二百三十条 氢气输送及放空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和防雷

3、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设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和《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并定期检验。第二百三十一条 盐酸厂房和高大的盐酸贮槽应按照《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第二百三十二条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置,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第二百三十三条 带压输送盐酸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第二百三十四条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置,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第二百三十五条 盐酸贮存容器应当采取防止

4、氯化氢气体外溢的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条 易因爆炸产生飞溅物的装置应采取防止爆炸物飞溅的措施。 第三节 管线布置第二百五十八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第二百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第二百六十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第二百六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

5、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二百八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置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第二百八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百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压力管

6、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职责。第二百九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二百九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压力容器档案卡;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

7、和处理报告。第二百九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第二百九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负责。第二百九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

8、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二百九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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