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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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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不但给学校体育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学生、家长带来了很大的生理、精神伤害,因此,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建立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体育伤害事故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1.1
2、体育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如果学生对运动项目本身存在的危险缺乏预见,很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有些体育活动(如篮球、足球等),竞争性、对抗性很强,特别是在激烈的比赛中,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强,具有争强好胜的特点,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1.2教师疏于组织管理 有些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活动过程缺乏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也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如铅球、实心球两组互推时距离太近,容易造成砸伤;快速跑时每组安排过多队员易造成挤伤、摔伤等。 1.3场地设施存在隐患 由于资金等原因,许多学校的场地器材条件较差,存在
3、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篮球架不稳定、体操垫子太薄、跳箱山羊破旧等,均是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 1.4医务监督不力 学生身体素质、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学校体育活动缺乏必要的医务监督,往往只提口号,流于形式,得不到真正落实。如很多运动会的竞赛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身体不健康者不能参加比赛,而比赛前有无身体检查则不得而知。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是确定
4、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哪些是责任事故,哪些是非责任事故,如何划定事故的责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是许多体育工十分关注的问题。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共有以下几种。 2.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认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2002年9月1
5、日,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8条第2款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事故发生,都一律由学校负责。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在归责原则上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界定学校有无过错。学校有过错,就应当负
6、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就应当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2.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原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无过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
7、错,此类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只要不是运动员故意或者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造成其它运动员或者参观者的伤害,都不应当认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有过错。 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看现行法律有无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责任等几种情形,其中没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无法律依据
8、。即学校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2.3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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