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璐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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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晓璐: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可行性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出现了“官了民不了”和法院裁判“终审不终”等情况。鉴于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许多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在中国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下面就让我们讨论一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问题。所谓官了民不了就是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服法院的判定,在二审终审后,仍不断地通过种种途径像滚雪球似的提起再审的现象。虽然我国虽然实行两审终审,但是三部诉讼法又都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或相应的条款。根据这

2、些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法院或者检察院都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于是案件便进入了“提起再审”、“发回重审”等反反复复审理的循环里,从而造成终审不终的情况。最极端、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案件经过反反复复的审理,最后得到的却是和一审一模一样的判决结果。比如说“李志敏为婚后购买房屋产权案”,从2001年开始,李志敏和丈夫以及丈夫的前妻开始了持续5年的官司。她屡上法庭,案件两度启动再审程序。同一个中级法院,做出过3次裁定,两次判决内容竟截然相反。同一个案件,两方利害关系人分别申请再审,结果大相径庭。李志敏和丈夫及其前

3、妻像是在拉锯,而最后这起官司经过8次判决和裁定,最后的结果却回到最初,绕了一圈又回到起点。从上述例子可以明显的看出两审终审制并没有做到真正终审,这种不断的改变终审判决结果的行为,将已经确定的秩序再次打乱,进而使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更重要的是直接危及司法的权威性以至法制的基础,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这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还是得当时人疲于奔波,争议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下,严重耗费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且终审法院级别较低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一审法院与第二审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系,不可避免

4、两级法院之间感情上亲近,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法院的处理,致使上诉流于形式。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难以避免诸多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两审终审制有可能造成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以纠正,各个地方适用法律常常各不相同,也就不利于法律统一适用。那何谓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呢?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条件是指:上诉

5、金额方面的限制和上诉理由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要提起三审必须满足这两个限制其中的一个才能提起三审。上诉金额方面的限制——要么上诉人提起第三审的案件价额须超过一定的金额标准,要么就是案件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另外,上诉理由方面的限制就要求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或者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第二审判决涉及法的续造,需要第三审法院作出判决。各国三审终审制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通过较多审级法院审理,层层把关既能保证办案的质量,增加案件最终判决的公正系数,有利于息访息讼,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影

6、响,使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但是其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尊严在更大范围内统一、加深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司法技能。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实践三审终审制呢?部分学者对中国实施三审终审制也提出了各种构想,首先,我们要严格限制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范围,限制当事人提起三审上诉的理由,也就是严格落实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限制条件。其次,还可以对上诉实行许可制度。民诉法对一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启动都做了限制性规定,凡是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申诉条件的起诉申请和申诉申请,法院都

7、可以不启动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再审请求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对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三审上诉的案件应当受到更为严格限制,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不提起上诉的协议,允许越级上诉,并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不享有对案件的再审发动权。同时,也可以实行第三审上诉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放弃第二审上诉权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当然不同人总是有各自的观点,其中不少人认为中国应该继续实施两审终审制。比如在律师文摘上李轩的一篇文章《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与重构——兼评“三审终审论”的非真实性》。文中说:多数“三审终

8、审论”者极少提及现行司法体制造成‘两审终审制’功能受限,而是众口一词地将目前两审终审制下‘终审不终’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过多和地方保护主义两个方面。即使抛开两审终审制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不谈,三审终审制的可操作性也是很值得商榷的。两审终审制”尚未寿终正寝,“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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