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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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8号)第七条。二、受理及审批单位高明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范围:适用于佛山市高明区申办企业。三、审批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

2、制度、采购制度等);3.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4.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四、审批程序(一)新申请1.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并且填写《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162.受理(1)受理部门:高明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科。(2)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

3、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3)受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审查与发证(1)审查机构

4、:高明检验检疫局。(2)初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委派2名以上检疫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转入下一流程,初审不合格要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敦促其整改或直接上报决定机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3)实地检查初审合格后确有必要实地检查的,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专家组成专家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申请16单位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4)告知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

5、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5)复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初审合格,现场考核及采样检验合格的申请单位,审查机构将申请、初审、现场考核的结果等书面资料汇总,及时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复审。(6)决定决定机构:高明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查机构上报审查材料、现场考核的结果,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6、决定。决定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二)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高明检验检疫提出变更申请:1.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2.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16对申请变更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三)延续《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

7、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原发证机构受理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对申请延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五、审批期限自

8、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和整改时间不计在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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